北京2014年9月11日電 /美通社/ -- 近日,吳長江發(fā)表聲明,回應王冬雷先生最近在網上的言論。文章如下:
針對王冬雷先生最近在網上的言論損害了我形象的行為,我在此集中做一個回應。
一、王冬雷先生在媒體上說我賭博,欠下巨額賭債。
這是王冬雷先生對我個人形象的詆毀!他發(fā)布的錄音是剪輯的。對此,我只需要說一個簡單的生活邏輯。我要是真像他所說的,欠那么多賭債,可能我早就遭受該行為帶來的后果了。
二、關于商標使用權的問題
王冬雷先生公開指責我私下許可其他公司使用“雷士照明”商標,構成關聯(lián)交易。
商標許可,是由商標權利人惠州雷士光電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公司”)做為許可方作出的經營行為。我作為“惠州公司”董事長,對惠州公司的生產經營決策依法享有相應權利,這也是我的職責。而且這些公司獲取的商標許可是有償?shù)?,早?008年和2009年就已經開始?,F(xiàn)在只是經營管理行為下的一種合法遞延。這些早就有公告,王冬雷先生2012年以后才參與到“雷士控股”里來,其如此言論是極不負責任的。
三、關于我對“雷士”經營管理權的問題
“雷士照明”是我從無到有一步一個腳印創(chuàng)立起來的,如同我的孩子,我任何時候都不會拋棄她。有人說我將“雷士控股”的股權全部賣了,換成了“德豪潤達”的股票,因此說我放棄了“雷士控股”。這是局外人不知道內情,所以有所誤解。
2012年12月25日,我與王冬雷在《協(xié)議》里清清楚楚地約定。換股后,互不干涉對方的經營管理,在“雷士照明”中有關董事、董事長、總裁和管理層的提名,以及在運營管理和戰(zhàn)略、規(guī)劃等決策上,王冬雷先生及德豪潤達公司應當同意并支持吳長江先生的建議、提議并最終提交有關股東大會、董事會表決。相應地,吳長江先生亦在德豪潤達的經營管理上同意并支持王冬雷先生的意見,保證二公司利益的平穩(wěn)實現(xiàn)。
四、我仍然是雷士照明的股東
我必須要說明,除了我與王冬雷先生及“德豪潤達”協(xié)議安排一致行動人的方式來管控“雷士”外,我今天仍然是“雷士控股”的股東之一,我的股權結構分別為已經決議通過的(含期權)的2.4%和通過“德豪潤達”我的持股比例反射到“雷士控股”的5.13%。我個人的持股比例比王冬雷個人在“雷士控股”的持股比例還要高。
五、“德豪潤達”應當支付給我的一個多億港幣不翼而飛,王冬雷作何解釋
我和王冬雷的換股是分別用現(xiàn)金按照約定購買對方上市公司的等額股值來操作的,在“德豪潤達”購買我的“雷士控股”對價中,至今還有一個多億港幣沒有給我,經過我委派的律師核對,該筆款項早已經從上市公司“德豪潤達”公司賬上支出,可是如今這筆款項卻不翼而飛,律師正在核查,并會追究相關方的法律責任。
六、關于昨天下午“雷士控股”說我涉嫌“三宗罪的問題”
這個說法是公眾的一種誤導。我這里有書證,2010年12月16日,重慶市南岸區(qū)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南岸政府”)、雷士照明控股有限公司、香港無極照明有限公司(以簡稱“香港無極”)三方簽署《雷士控股有限公司總部項目招商協(xié)議書》。三方約定:南岸政府出讓21.9畝土地給香港無極照明投資建設“雷士總部大廈項目”。項目建成后,雷士將中國企業(yè)總部、結算中心遷入大廈辦公。在達到約定的總產值和納稅額度后,南岸政府承諾給雷士控股優(yōu)惠政策,例如,項目冠名權、五年內高管個人所得稅區(qū)級部份返還、政府優(yōu)先采購雷士產品、協(xié)助推廣雷士產品、五年內企業(yè)稅款區(qū)級部份90%補助。
因后來香港無極照明在興建“雷士總部大廈項目”中出現(xiàn)資金短缺,申請雷士方面借資,以滿足工程建設所需。但雷士照明(中國)有限公司沒有借款給無極照明,而是向銀行為無極照明提供擔保用于“雷士總部大廈項目”建設所需。同時,無極照明用在建項目向“雷士中國”提供了反擔保,現(xiàn)在的在建工程加上土地價值已經超過十億元人民幣價值。這些貸款全部用于了“雷士總部大廈”,反映的是雷士照明的根本利益。這也被王冬雷說成是我涉嫌犯罪,這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jù)的。
吳長江
二0一四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