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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趨勢聲請訓誡針對公眾利益的惡意上訴

中國趨勢控股有限公司
2013-10-25 22:34 4387
10月22日,在香港聯交所上市的中國趨勢控股有限公司發(fā)布公告,披露其附屬公司博思夢想(中國)有限公司繼續(xù)應對來自江蘇鎮(zhèn)江新區(qū)的惡意上訴,聲請二審法院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江蘇高院)依法對惡意上訴人進行訓誡。

香港2013年10月25日電 /美通社/ -- 10月22日,在香港聯交所上市的中國趨勢控股有限公司(中國趨勢,8171.HK)發(fā)布公告,披露其附屬公司博思夢想(中國)有限公司(博思中國)繼續(xù)應對來自江蘇鎮(zhèn)江新區(qū)的惡意上訴,聲請二審法院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江蘇高院)依法對惡意上訴人進行訓誡*。

據中國趨勢較早前之公告,于今年2月21日,博思中國銀行帳戶突然被江蘇省鎮(zhèn)江市中級人民法院(鎮(zhèn)江中院)凍結資金2350萬元人民幣,隨后遭到了來自鎮(zhèn)江新區(qū)一銅箔生產企業(yè)鎮(zhèn)江藤枝銅箔有限公司(藤枝公司,上訴人)的惡意訴訟,而銀行帳戶巨額資金的被凍結正是藤枝公司申請的訴前保全。

而博思中國隨即向鎮(zhèn)江中院遞交了《管轄權異議申請書》及《主體資格異議申請書》,明確指出藤枝公司之現任法定代表人以及股東會、董事會從未同意、認可、批準或參與該起訴行為,且藤枝公司在該案中使用的公章,是通過虛假報案手段重新刻制所得,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代表藤枝公司。而藤枝公司現任法定代表人也已委托代表律師,及使用藤枝公司真實合法印章,向鎮(zhèn)江中院遞交了《撤訴申請書》,聲明該起訴并未獲得藤枝公司股東會、董事會及現任法定代表人同意和批準,而起訴書中所使用的印章也是藤枝公司原管理層通過虛假報案刻制所得,不具法律效力,不能代表藤枝公司。

就在該案存在借殼訴訟嫌疑,以及原告主體資格存在重大爭議之際,鎮(zhèn)江經濟開發(fā)區(qū)法院受理了藤枝公司破產清算案,并指定鎮(zhèn)江明誠會計師事務所作為破產管理人;在隨后短短一個多月時間內,鎮(zhèn)江經濟開發(fā)區(qū)法院在原告主體資格存在問題情況下,對藤枝公司作出了破產清算裁定。

由于藤枝公司的神速破產,于是破產管理人接替原告,于鎮(zhèn)江中院繼續(xù)訴訟,而該案也隨即進入實體審理程式。最終,鎮(zhèn)江中院于2013年8月14日對該案進行判決,法院認為該案中各方合同規(guī)定的權利義務已全部履行完畢,因此對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請求不予支持,依法判決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并判決原告承擔該訴訟案件受理費。據此,博思中國的銀行帳戶資金2350萬元人民幣也依法全數獲得解凍。

博思中國雖然獲得了鎮(zhèn)江中院的公正裁決,資金亦獲得解凍,但博思中國因該惡意訴訟已導致其業(yè)務全部停頓,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及聲譽損失。而另一方面,藤枝公司破產管理人又繼續(xù)向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惡意上訴。博思中國認為,上訴人在明知其不具有任何上訴事實和理由的情況下,在一審敗訴后仍惡意地利用法律賦予當事人的上訴權,意圖掠奪上市公司公眾財產。上訴人在一審中主張“解除合同”,并通過申請財產保全凍結了博思中國銀行帳戶資金,而在法院依法作出了駁回原告所有訴訟請求的判決后,卻又在上訴中主張“合同無效”,明顯前后主張不一、訴求矛盾。

在此情況下,博思中國認為,上訴人的種種行為都是視法律、國家司法制度、被上訴人合法權益、其它債權人利益,以及包括法官和各方當事人、代理人在內的所有訴訟參加人的生命和時間如兒戲的惡意行為。因此,博思中國對上訴人的該等行為和惡意,表示強烈的憤慨和譴責,并聲請江蘇高院依法對上訴人進行相應的訓誡和懲罰,切實保護上市公司公眾利益。

* 案號:2013鎮(zhèn)商初字第17

消息來源:中國趨勢控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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